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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加班生病算作工伤吗,应该怎么去维权
田某静是石某玉的配偶,石某玉生前是广州一家贸易公司的员工。2020年7月13日19时40分左右,史某玉在家中突然倒地,经120分钟急救无效死亡。
根据石某宇的微信聊天记录,案发当天下班回家后,他通过微信与同事、客户协商,最后一次与同事“某宇”聊天时间为19时22分;当日19时55分,石某宇微信群其他同事继续回复工作内容。
2020年10月19日,田向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20年12月25日,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田某静不服,遂诉至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后认为,石某宇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下班后经常使用微信回复工作信息。结合广州某贸易公司员工董某的说法,其与石某玉负责的工厂是夜间生产,生产过程中遇到的所有问题都会相互关联,多年来一直如此。可见,史某宇回家后继续工作是很正常的。
具体来说,本案中,案发当天19时05分,史某宇在微信群里回复了工厂的进度。19时10分,石某宇在群里回复“应该都收到了”;9: 22和同事“牟宇”微信对话,讨论收货问题。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证明石某宇在2020年7月13日下班后仍使用微信处理,其家中微信处理属于延长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虽然石某宇最后一次推送信息是19时22分,与19时40分倒地的时间有时间差,但考虑到从突发疾病到死亡有一个连续的阶段和过程,且19时22分以后,石某宇没有再推送信息,因此可以认定石某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中遇到突发疾病的情况。
据此,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诉的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并责令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审理田的工伤认定申请。
法官的陈述
办案法官指出,因工作需要,职工下班后在家继续通过微信工作的,也应当纳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工作岗位”范畴。本案中,石某宇上班时的工作方式是通过微信联系同事、联系客户,下班后通过微信继续工作是其正常工作。案发当天,石某宇开始工作,直至突发疾病倒地,始终如一地继续微信工作。史某玉在家回复工作信息时突发疾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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